在我国封建社会,定婚须有婚书或私约。婚书或婚约即许婚之书。私约是指明知男方有
老、幼、残、养、庶之情,女家却情愿缔结婚姻。男女不经父母之命,自行约婚,这种私约,封建立法是不承认的。
婚约具有法律效力。婚约的存在等于婚姻关系的成立。如果终止或解除婚约关系,必须由男方家出具离婚书或休书。悔婚违约,另许另聘,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。下面我们会专门谈悔婚的法律后果问题。
婚约时包办婚制的一个组成部分。强调守约,是礼法的要求,同时也反映了"言必信,行必果"这一传统。
4、缴纳聘礼
《礼记o曲礼上》:"非受币,不交不亲。""纳币"是结婚的主要程序,聘娶婚成立的必要条件。《唐律o户婚律》规定:"岁无许婚之书,但受聘财亦是。"自士到天子,聘礼皆有定式。后世,官依品次,户按等次,聘礼也分等级。古代礼法规定聘礼分等级的目的在于区别贵贱、防止奢废,但客观效果则是肯定了娶妻非财不行。从明、清家训、家礼看,收受的聘礼远远超过官方定式。
(二)否定的结婚条件
我国古代法律中否定的结婚条件,是指违反法律成婚的五种情况。
1、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不得相婚。如同姓不婚。同姓不婚的实质是同宗不婚。凡同宗
亲属之间,均不得结婚。姓是共同血缘关系的标志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近,不同姓则血缘关系较远。同姓不婚有利于后代的繁衍,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同姓不婚还有其政治目的,就是《礼记o郊特性》所说的"附远厚别"。所谓"附远",就是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;所谓"厚别",就是严格别于同宗,以防紊常。唐明律还禁止与同宗无服亲的妻妾结婚。明律对娶同宗之亲及五服亲之妻,一律同科,处刑加重。明清律严禁兄亡收嫂,弟亡收弟妇的收继婚。元代允许收嫂为婚。同母异父、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不许为婚。
2、良贱不婚。出身良贱不同的男女不得为婚。在唐以前,不仅士庶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,及时士庶之间也是界限分明,很少结姻,结婚论门第,自古已然。《唐律疏议》:"人各有偶,色类相同,良贱既殊,何宜配合。"唐以后法律也禁止良贱为婚。
3、与某种身份的人不得为婚。如与犯罪逃亡之妇女不婚,僧道不婚。
4、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的男女不得为婚。如官吏不得与部民妇女为婚。
5、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为婚。如居丧不婚;祖父母、父母被囚禁时不婚。
(三)悔婚、妄冒、定婚后犯奸盗罪,违反期约的法律责任
结婚符合上述四个条件,就是依礼合法的婚姻。如果悔婚、妄冒、定婚后犯奸盗罪,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后果。
1、悔婚
唐律规定,如果女方家已经许婚,并订立了婚约或有私约而悔婚的,杖六十。虽然没有婚约,但女方家已接受了聘礼,如果悔约,同样受罚。如果将女子由许给他人,则杖一百。宋朝法律与唐律规定大体相同。元律定罪量刑比唐律轻。明清补充了唐律的不足,采取了一些新的惩罚措施。规定:如果又许他人,没有成婚的则杖七十。已成婚的则杖八十。如果第二个定聘的男方家知道所聘之女早已与人有约,则与女方家同罪,某手聘礼入官。如果不知情,则追回聘礼,女方归前夫。前夫如果不要,可以加倍索回聘礼,女子则归后夫。男方家如果悔婚的,处罚相同,不能索回聘礼。明律规定增加了对男方家悔婚的处罚,是一个进步,但仍然把女归前夫作为一般原则,女归后夫作为例外。但如已成婚,女归前夫,在实际上难于执行。因此,明清时有人不断建议:如已与后夫成婚,女归后夫。
我国古代法律关于订婚纠纷的处理表明:女家一许再许,男家一聘再聘,是计较利害得失的必然产物,法律措施可以止讼,但不能根除弊端。
2、妄冒
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:本人妄冒,如幼小诈说长大;他人妄冒,如已有残疾,令姐妹冒充本人。如果妄冒,没有成婚的,则取消婚约;如果已成婚的,则离异。
3、男女定婚后犯奸盗
如果男女定婚后犯奸盗,他方可以别嫁别娶。但&quo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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