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斗妻 古代婚姻制度浅谈(8/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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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户律》看,赘婿是不能立户,不受土地房屋,不得做官的贱民。至汉代,赘婿的地位依然如故。后世,赘婿的处境稍好一些,但远远比不上在家迎娶的女婿。("补代"成了"布袋",即受气包。)赘婿在妻家往往备受折磨,不仅可能遭受妻家亲属的打骂,甚至会受到妻家婢仆的揶揄。原因有二:一则入赘多为贫人,二则入赘有背宗法制度。

    (五)童养媳

    童养媳制度是男女结婚的另一种方式。童养媳的出现,可能在买卖婚姻盛行之后。穷人结

    婚缺少钱财,便以比较少的代价娶的一个未成年女子,以待成年时结为夫妇。有时,父母在儿子尚未出生之时便把儿媳既接来,叫做"插朵花儿待儿生",这更是为了节省费用或其失去的劳力。富人也可能娶童养媳。

    (六)冥婚

    冥婚包括嫁殇和迁葬两种情况,虽为礼法所禁止,但习俗上存在。嫁殇是指男未及冠(二

    十岁),女未及笄(十五岁)就死掉,男女合葬而成为夫妇。到了曹魏、唐、宋、元,各代都有冥婚陋俗,而且迷信曰益加深。

    (七)共诺婚

    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。聘娶婚没有摆脱有偿婚的影响,

    实质上是有偿婚的变种。共诺婚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成的,资产阶级"自由、平等、博爱"

    口号的提出,为共诺婚的形成创造了条件。在共诺婚中有两种形式。一是允诺婚,即本人同意,但要取得父母的允诺;二是自由婚,即本人同意,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。

    二、中国古代结婚的条件

    中国古代的结婚条件包括肯定的结婚条件,也就是说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结婚;还包括否定的结婚条件,如果有所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则不准结婚。

    (一)肯定的结婚条件

    按照聘娶婚,结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:

    1、父母之命

    我国古代婚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,而由父母包办。包办婚姻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。据说尧舜之时结婚就已经是必告父母。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夫一妻制,进一步展了古代的习惯,确定父母之命为结婚的要条件。清律总结为:"嫁娶皆由祖父母、父母主婚,祖父母,父母俱无,从余亲主婚。"

    为什姆要父母之命呢?《白虎通》卷四上说;"男不自专娶,女不自专嫁,比繇(ZHOU)父母,须媒妁何?远耻辱防淫逸也。"在实行宗法伦理的古代社会,"远耻辱防淫逸"固然是一个原因,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治、经济利益的考虑。主婚权的基础是家长权和家长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。主婚权的运用对子女的意愿虽然不是全然不顾,但关注最多的则是整个家世的利害。

    在我国古代社会,主婚权也有等级性。皇帝可以决定臣民婚事,主人有权支配奴仆婢女婚事。就家庭内部而言,同样是"卑不主尊"、"卑应让尊"。

    2、媒妁之言

    我国古代有官媒和私媒之分。在奴隶制时代,结婚必须经过官媒。在封建社会,官媒仍

    然存在,但只能生巨大变化。

    西周之时,出现管理婚姻登记的机关,叫做媒氏。《周礼o地官o媒氏》:"媒氏掌万

    民之判,凡男女自成名义上,皆书年月曰焉;令男三十二娶,女二十而嫁,凡娶判妻、入子皆书之。""万民之判"是指万民的结婚,"判妻"是指离婚。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结婚、立婚的登记事宜。结婚除在媒氏处登记外,还必须经过私媒。但私媒并非都是良媒,哪些为贪取媒金谎话连篇,两面讨好的媒人,自古便受到人们的厌恶。

    封建社会的官媒,不再管理男女合理的登记事宜,而仅媒介合法的买卖婚姻、犯罪妇女和从夫受罚的妇女的嫁卖和管押女犯。有的官媒婆除履行官府制定的职责之外,还做私媒。

    按封建法律,凡嫁娶违律,媒人知情,也要惩治,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,隐瞒男女残疾,违例索要"谢媒钱"。但贪图钱财、吃喝的媒人,总是设法逃避法律的要求。

    3、写立婚书 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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