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汉献帝新传全文阅读 第三章 内政风暴(2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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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,同时获得治略府一次性农田开垦补贴;规定百姓开垦新田,种植十年后,可再次获得农田回收补贴,设定铁、盐、布等十六行业,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进入,百姓自耕自织自铸者,取消一切农业补贴,增加农税两成。

    《土地法》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台定行土地贸易,不得私自变卖土地,氏族必须拥有集体土地,集体土地收入归属氏族共有,族长依据《氏族法》分配使用;规定各氏族拥有集体土地的上限;规定每户可拥有土地上限不得超过三百大亩,多余土地必须由治略府按市价完成回收;普通百姓和氏族子弟可以租种官田,租期可以签订为十年、三十年和五十年三种,租期越长,农税越低。

    《雇工法》正式规定了长工、短工根据工艺水平必须享受的最低劳薪,平均雇工收入比灵帝时期提高了两倍左右;规定雇佣工每月月初第一日和月末三日享受休假,在假期内,雇佣者必须支付全额薪水,如雇佣工在休假日被迫工作,必须获得双倍劳薪。

    由于几大律法受影响较多的主要是各地从商的氏族,他们大多为国商、民商,并不敢过于指责新法,即使非常严苛的《雇工法》,也没有人过多反对。

    在胡昭的建议下,刘协又同时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《氏族法》,对整个楚地进行氏族管理,登记各地氏族,严格建立家谱登记管理和核查工作,总的根基有九条:

    1、氏族总计千人以下为小族,千人以上、六千人以下为大族,六千人以上为豪族。凡万人以上氏族必须分割成两氏族,新选族长,重建族谱,防止氏族势力过大,对小族采取扶持,对豪族采取分化的管理办法。

    2、凡触犯《楚律》规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,各氏族必须对罪民进行除名处理,不再认其为宗亲。

    3、凡氏族中有人担任国商,则相应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员担任管理职务。

    4、设氏族功勋,同九等罪行一样设九等功勋,前三等为国族,中三等为州族,下三等为郡族。

    国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襄阳、江南、西南三大学府,州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各州立学府,郡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郡学。

    国族可耕种土地三千亩,州族可耕种土地一千亩,郡族可耕种土地三百亩。

    若氏族内部子弟凡有人触犯《楚律》重罪,氏族缴纳罪金三百万钱,且氏族功勋降一等;若氏族内部子弟中有人触犯《楚律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,氏族缴纳罪金三十万钱,且氏族功勋降半等,若有两人犯大罪,则氏族功勋降一等;若氏族累计三十人触犯《楚律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,氏族功勋一等。

    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三公,统帅府左、右、前、后四将军,楚王府三大总祭,水镜、襄阳、江南、西南四大学府总祭,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;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各部尚书,各州治略总督,统帅府各军将军,楚王府六署尚书令,各州立学府祭酒及各国立商社国商,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;氏族子弟若能担任从事、曹史级别官员,驻防军督尉,各军督将、偏将,氏族可提升半等。

    5、各有功勋氏族定选族长由朝廷负责,每郡族挑选族长候选名单定为三名,具体任命由州府掌控;州族定族长候选名单为三名,任命权由治略府掌控;国族定族长候选名单六名,任命权由楚王府掌控。

    6、凡九等内氏族必须在襄阳银庄设氏族银库,氏族公用钱财必须存入银庄,族长必须动用本族银库维持氏族文教、医治、生葬事宜。氏族必须设启蒙馆、医馆,负责年幼子弟的启蒙教化和氏族子弟的病疾医治。

    7、凡无九等功勋、人口为小族且多于三百的氏族,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十万钱的补贴,族长候选人可在会考中优先进入郡学。

    8、氏族经商不得同时涉及四个以上行业。

    9、凡移民过程中失去与本族联系的小户百姓,可通过各地官府联系宗族,联系上后,可由官府出钱移迁到宗族聚集地;若不能联系上,可自建族谱,且在人口少于三百前,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万钱的补贴。

    此次制订的《氏族法》明确加强了对氏族势力的控制,通过中国百姓归宗认祖的传统,进行犯罪率的压制和贫民的扶持,防止氏族内部一家或几家独大,导致社会财富分配过于不均,扩大平均购买能力。既支持有功大族的持续发展,又压制豪族势力过于庞大,同时扶持小族的发展,增加对百姓的补贴,严格限制小农经济中的自补自足现象,增强百姓的消费能力。

    加上《氏族法》,这这一律五法的制定确定了整个楚地的法律基础,提升了法家的地位,围绕扩大内需消费能力和稳定物价做足了,无论是农业补贴和雇工提薪休假,都是扩大百姓实际购买能力的主要办法。

    同时体现了轻民罪,重官罪的治理办法,凡是官员犯罪, 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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