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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国之大周天下 第199章 辩论量刑(2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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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恶行,神憎鬼厌,自有取死之道!”

    唐众道:“这么说,周司刑是同意我御史台的意见了?”

    周澈马上摇头道:“某同意御史台对王逸不义在先,自有取死之道的看法,但是在量刑上与御史台又有不同!”

    他看了看张谭和唐众,朗声道:“法理不外乎情理。情与法,互为轻重,那么谁轻谁重?什么时候轻什么时候重?什么时候不会因为严肃执法而伤了伦理道德,什么时候不会因为重视伦理道德而忽视了国家刑法?”

    他左右看看,又道:“这就是我们法官的责任了。区别不同情况,或者法就于情,或者情让于法,或者情法各让一步,以求和谐。”

    唐众立即插口道:“我御史台建议减刑,正是这般想法!”

    周澈马上响应道:“御史台能基于这一点考虑减刑,某赞同!不过某之所以坚持常威应无罪开释,自有某的道理!”

    他慢慢站起来。说道:“朝廷之法,素来重名教。所以,尊长与卑幼发生骂、殴、伤、杀等事时,卑幼一方承担更多责任!父母若殴杀子女。为子女者不能举告父母!父母杀了人,子女也不能告。

    可是如果母亲杀死父亲,依我朝律法该当如何呢?两位熟谙律法,应该知道,那时,不论是嫡母、继母、还是慈母,作为子女的皆不再受子孙不得告祖父母、父母禁令的约束,也不再履行为尊者讳的义务,可以而且必须向官府告发!

    父亲也是尊长,母亲也是尊长,何以如此呢?因为同为亲情,父亲重于母亲,所以,于孝行之中,又加了尊卑的考量,父亲之亲尊于母亲之亲,因此母杀父,则应当举告。张右监、唐御史,本官说的对么?”

    张谭和唐众犹豫了一下,勉为其难地点了点头,本朝律法如此,他们也辩驳不得。

    周澈又道:“我大汉律规定,祖父母、父母被人殴打,子孙当即殴击对方,若打伤对方,比照普通殴伤罪减一等处治。某想请教两位,他人殴打了自己的父祖,自有官府衙门可以惩办啊,告到官府不就行了,为何律法规定子孙应该马上还击解救尊长呢?”

    唐众道:“这是因为做子孙的,有对尊长尽孝道的义务。眼看尊长被殴打,却不施救,只等事后举告到官府,这为人子女的孝道何在?若因有官府庇护而放弃孝道伦理,难道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败坏道德吗?不过…”

    唐众皱了皱眉,道:“不过这与你我所议有何关系?常威救父,我御史台本就认为理所应当。只不过,救父固然是出于孝道,当时却非一定要杀人才能救父。杀人就是违法,救父乃是行孝,所以御史台取折衷之策,建议减刑,有何不对?”

    说到这里,两人不知不觉间,已经把廷尉府丢在了一边。本来是死罪、减刑、无罪这样三个话题,在周澈巧妙地诱导下,已经把死罪抛到了一边,变成减刑和无罪之争了。

    周澈道:“我举此例是想说明,律法是人设立的,所以它不可能尽善尽美,总有一些设立律法的时候不曾想到的问题,当律法明显有悖于道德伦理甚至情理的时候,一味坚持法律是很荒谬的,这么做甚至是背离了设立法令的初衷。”

    张谭冷笑道:“任你口才了得,不过是想为常威免罪罢了!礼法二事,王教大端。周司刑,这桩杀人案,若据礼经而放人,则律法形同虚设!若依律法,则杀人者当死!礼与法,皆为王道,你如何取舍呢?”

    唐众一听,赶紧推销自己的减罪论,接口道:“所以说啊,常威不救父,则有悖孝道。为了救父而杀人,则手段过激,若不惩处,来日必有人恃礼教而犯国法。我御史台主张轻判,即彰扬了孝道,又使人不敢轻易违法!”

    周澈道:“唐御史谬也,张右监更是大谬。为什么这么说呢?盖因律法与礼教之上,尚有大义与小义之权衡。比如说,我大汉律规定,有人犯罪,你若知而不告,便是有罪!但是犯罪者是你的祖父母或父母时,你告了反而是有罪了,这就是因为涉及孝道。

    看见外人犯罪,你不告有罪。看见你的祖父母或父母犯罪,你告了有罪,要判你绞刑的;然而,若是你的父母或祖父母所犯的是谋反大罪时,规定又是一变,这时候告了无罪,不告则有罪了,何以如此?”

    周澈扫了他们一眼,咄咄逼人地道:“为什么同样是祖父母、父母犯罪,前者告了你有罪,因为你不孝。后者不告你有罪?因为这是谋反!谋反,受害者是千家万户,所以你一家一姓的孝,要服从天下人的公益。

    可见,律法与道德伦理产生抵触的时候。一般要迁就于道德伦理。可是这个范围只限于一家一姓之间的法律和道德伦理,如果犯人的罪行损及天下人如谋反大罪,则律法要置于孝道之上,纵是子女也该告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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